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财监罚字〔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01-16 17:41 信息来源:财政监督局当事人:刘学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城豫宁大道39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监〔2024〕9号)文件要求,本厅对武宁鑫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过程中查明的主要问题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你出具的武会审字〔2023〕第6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
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未取得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往来款函证控制程序实施不到位,回函均为复印件,未取得并核对“拟发函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未保留发函、回函信封。
以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和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等规定。
2.监盘程序实施不到位。
存货18.5万元,未实施监盘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和截止测试,未取得存货盘点表。
固定资产净值934.48万元,对于本期新增的固定资产未实施检查程序,未取得盘点表,未监盘,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在建工程98.39万元,无监盘程序和现场查看底稿。
以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和第七条“如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等规定。
3.其他科目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营业收入无任何底稿,成本、费用科目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测试。借款利息无测算底稿、应付职工薪酬未实施分配检查、应交税费无测算底稿。
以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规定。
(二)你出具的武会审字〔2023〕第27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函证程序实施不到位。
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未取得企业信用报告和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往来款函证控制程序实施不到位,未取得并核对“拟发函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未保留发函、回函信封。
以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和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等规定。
2.监盘程序实施不到位。
存货余额125.5万元,未实施监盘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和截止测试,未取得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净值1378.2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1.96%,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固定资产清单,未取得盘点表,未监盘;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
以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等规定。
3.未对损益类科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收入和管理费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测试,未对收入确认政策进行检查。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无底稿。
以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规定。
有关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报江西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联系电话:0791-87287993。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