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24 11:02 信息来源:综合处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赣财综〔2024〕19号)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24〕20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两个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过程
2024年4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分配使用、职责分工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过程,不断优化完善我省实施办法内容,研究修订了两个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两个办法依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两个办法各有六章30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对2023年制定的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为总则(1-6条)。阐述了制定依据,明确了补助资金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7-14条)。明确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以及资金分配方式(含计算公式)等。
第三章为资金预算下达(15-18条)。对资金预算的分配下达作出时限要求和分配要求,并明确要强化执行监管等。
第四章为资金管理和监督(19-24条)。明确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纳入直达资金监管、结转结余管理、专款专用等规定。
第五章为绩效管理(25-28条)。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主要包括监管职责分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的报送、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等方面。
第六章为附则(29-30条)。规定施行时间,同时废止2023年印发的两个办法。
四、新旧政策差异
1.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中中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纳入,本次修订我省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2.突出绩效导向,落实“以奖代补”措施。
将中央补助资金分成两部分,其中80%按四个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的各项任务量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20%作为奖励资金,主要依据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并适当考虑任务量因素,体现政策导向。
3.在绩效目标表中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
(1)在项目管理方面,对地方住建部门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要求进行细化;增加“项目储备”二级指标的分数权重,并完善其具体评价内容;增加“项目执行监控”二级指标,督促各地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2)在预算执行方面,优化资金执行评价标准,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际,让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更加匹配;加大预算执行进度的扣分力度,倒逼进度明显偏低的地方重视预算执行。同时,明确中央补助资金的闲置沉淀资金和结余资金及时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处理。(3)在多元筹资方面,优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多元化筹资指标的分值和权重设置,提升企业、产权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社会力量及居民出资占比的指标分值,引导各地在这方面下功夫、出实招。
解读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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