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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构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1+7”制度体系

发布日期:2024-12-31 14:58 信息来源:财政监督局

为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堵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漏洞,经报省政府同意,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若干措施》(赣财监﹝2024﹞28号),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责任,从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行为、构建乡镇财政资金大监督格局及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26条务实举措,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常态长效。同时,针对乡镇财政广告宣传、环境整治、招商引资、办公费、餐费等重点经费支出及征地补偿费、财政暂存暂付资金管理,分别制订了7个专项管理规范,细化管理举措,构建我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1+7”制度体系。

一是推进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细化省、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职责;明确乡镇政府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第一主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压实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广告宣传、环境整治、招商引资、办公费、餐费等经费支出实行支出标准和支出限额双控管理,并定期对相关重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复核。 

二是推进监管方式数据化、信息化。针对乡镇财政资金点多、面广、线长、监管难等问题,坚持以数字赋能为抓手,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进建设全省“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从分配下达到最终使用的全链条追踪监管;建设“乡镇财政资金监控模块”,将乡镇财政所有银行账户纳入预算执行监控范围,重点监控项目资金使用上的异常变化、大额转账提现行为,以及支付广告宣传费等重点支出情况。

三是推进监管模式固定化、专业化。乡镇机构改革后,面对乡镇财政人员缺失、业务不专业等问题,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常态化监督机制,并积极创新思路,提供“双重管理”、“派驻监管”两种县级监管模式。同时,要求配足配强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并保持稳定,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按照审核、会计和出纳岗分设的原则和稳定、专职、专业的要求,合理定岗定责。